買到凶宅怎麼辦:中國法院判過的幾個例子
· 謎思社會長
很多人買二手房,最怕買到凶宅,就是房子裡面發生過自殺或者兇殺案。
這個情況,法律上有沒有規定?目前內地沒有一條專門的法律,寫明賣房的人必須告訴買家房子裡死過人。不過近些年,有些法院在判案時,把這個當成了影響買家決定的重要訊息:賣家知道,卻故意不說,等於是隱瞞,也就是欺詐。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,一方以欺詐手段,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的,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撤銷合同。有的買家,就靠這一條要回了錢。
也有的法院認為,不同的情況要分開看,比如死亡發生在多少年前,是不是自然死亡,是不是在房子裡發生的,是不是已經轉手過很多次。老人在家裡病逝,一般不算凶宅;自殺、他殺,一般算。
台灣的做法不太一樣。那裡的主管部門規定,房屋買賣的時候,賣方要說明房屋內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的事件,這一條寫在了成屋買賣的契約裡。
所以買二手房的時候,有經驗的人會在合同里加一條,讓賣方確認房子裡沒發生過非正常死亡,也會向小區的老鄰居、物業問一問。至於靈不靈異,那是另外一個問題,但很多人買房,在乎的就是心裡踏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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